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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庆县档案馆
开放档案资料暂行办法
档案向社会开放,是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之一,是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,实现公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。根据《档案法》和国家档案局关于《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》,结合我县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开放的期限和范围
县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,已满三十年,即1966年(含1966年)前的。按法律和有关规定属开放内容范围的档案,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。
二、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
凡我国公民,持单位介绍信、身份证等证件,经档案馆同意,均可查阅开放的档案、资料。港、澳、台同胞和侨胞,利用开放档案应由有关外事部门介绍经北京市档案局批准。
三、利用开放档案的要求
(一)、利用者利用开放的档案,首先办理利用登记手续,必须遵守县档案局有关规定;
(二)、利用查阅档案、资料,只提供复制件;
(三)、为保护档案,对一些珍贵的档案、资料,只提供复制件;
(四)、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属国家所有,公布、出版权属于档案部门,未经档案部门同意,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。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理。
四、利用档案的收费
(一)、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、移交、捐赠、寄存的档案及上级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不收费;
(二)、其它单位和个人,凡利用开放档案、资料均按北京市档案局、北京市物价局《关于制定利用档案的收费标准的通知》精神,结合我县档案馆的实际情况,收取少量档案保护费、复制费。
(三)、港、澳、台同胞和侨胞利用档案、资料,其收费标准与国内利用者相同。外国人(包括外籍华人)利用档案、资料,其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五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延庆县档案局(馆)
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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